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公开公告公示

赣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02 15:34:28   来源作者:赣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一、行政给付类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发放人员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和60周岁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前往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认定对应身份

发放标准:按照江西省统一标准发放。

发放时限:自认定的当月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发放。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赣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22〕19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退役人员。

办理材料

优抚对象身份证明材料(残疾军人证、优抚证、优抚对象认定审批表等)、住院就医相关材料等。

发放程序

1.优抚对象门诊定额补助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组织发放。

2.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相关费用。

发放标准

1.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门诊定额补助。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100%;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目录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报销90%。

3.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90%以上。

发放时限

优抚对象门诊定额补助每年年底前发放到位,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在办理出院结算后直接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相关费用。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申请条件

服现役的义务兵。

办理材料

入伍通知书、领取人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账号等。

发放程序

1.确认领取人及相关信息。每年6月、12月底前,县级征兵办公室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辖区内义务兵服役情况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辖区(具体到乡镇街道)、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并抄送财政部门。

2.信息公开及复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辖区内拟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组织公示7天,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公示情况,并将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优待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花名册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花名册审核,并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拨付资金至领取人银行卡账户,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发放标准

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发放时限

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满半年发放一次,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烈士褒扬金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发放条件

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办理材料

《烈士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等。

发放程序

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发放标准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发放时限

无法定发放时限。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

申请条件

1.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军士)退出现役的。

2.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3.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军士),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4.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办理材料

1.《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2.义务兵或士官(军士)退出现役证(原件)

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协议书》

4.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程序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义务兵或士官(军士)退役现役证(原件)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填写并提交《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协议书》。

发放标准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发放时限

接收地县级退役士兵事务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报到的第二年10月底前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六)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

申请条件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办理材料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役现役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社保卡等。

办理程序

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携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和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审查相关材料并办理手续。

2.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组织发放。

发放标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发放时限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完成接收手续后,自军队停发工资次月起,逐月发放。

(七)军官、退役军士逐月退役金的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

申请条件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军士。

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1.办理报到登记。本人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到证》和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前往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报到登记。

2.办理预备役登记。依据服预备役相关政策规定及部队通知要求,携带《退役证》,前往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3.办理落户手续。持《退役证》、拟落户的户口簿、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前往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4.转接党组织关系。落户后,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用A4纸复印党组织关系回执单,非党员持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非党员证明,在报到时提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

5.完成报到工作。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组织关系回执以及指定银行银行卡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到工作完成。

发放标准: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发放时限: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完成接收手续后,自军队停发工资次月起,逐月发放。

(八)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资金发放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

申请条件

1.在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中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

2.已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且伤残抚恤关于转接手续办理完毕。

办理材料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安置计划。

2.军队开出的行政、医疗、组织关系等转移介绍信。

3.退出现役证。

4.军队、退役士兵本人及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的三方协议。

办理程序

1.本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计算所需住房经费数量。

3.初级军士按照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财政按购(建)房标准申请相关经费补齐。

发放标准

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应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发放时限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财政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给付。

二、行政确认类

(一)残疾等级评定、调整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第三次修订)《江西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退役军人发〔2022〕27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江西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退役军人发〔2022〕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

3.户口本。

4.退出现役相关证明材料,人民警察行政编制证明材料。

5.个人档案记载或医疗诊断材料。

6.人民警察评残,需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书面意见(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7.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检查,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残疾情况出具医学鉴定意见。

4.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发伤残证。

办理时限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办理时限不包括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开展鉴定的时间)。

(二)烈士评定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申请条件: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书面申请。

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

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4.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单位)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的材料和牺牲情节等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4.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级人民政府。

5.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的转办意见,对烈士评定材料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复查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

6.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7.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转办意见,对烈士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符合条件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审查意见,由省级人民政府评定。

8.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办理时限:

各级责任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完成后及时办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呈报审查备案材料的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4〕20号)

申请条件:

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所患疾病应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病种范围),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其个人档案中附有部队医院出具的原始入院和出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军士)。

2.本人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出现役证。

(三)军队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

2.退伍档案中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3.近期从军队医院复印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须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

(四)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五)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六)退伍时是农村户口的,因城镇规划征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须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3.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开展鉴定。

4.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办理时限不包括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开展鉴定的时间)。

“三属”认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烈士褒扬条例》(国令第791号)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

办理时限:

无法定办理时限。

(五)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申请条件: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以及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3.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退役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初审把关。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会审认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落实待遇。

办理时限:

无法定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

申请条件

1.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

3.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4.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办理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

3.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审;

4.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5.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办理时限

无法定办理时限。

三、信息公开申请

行为类型依申请公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的信息应属于该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办理材料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准确,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

3.委托材料(如适用)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联系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申请。线上提交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线下提交则需要将申请表邮寄或当面提交至我局。‌

2.‌审查和处理‌: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如果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内容不明确,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填写完整且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最长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要及时征求相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内。‌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述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