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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23-04-27 10:51:00   来源作者:赣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31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记者采访相关部门为读者开展系列解读。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解读《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之三

  《条例》根据不同的来源制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然而,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各级政府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面是如何定位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又如何界定?市司法局郭佩群局长为大家答疑解惑。

  郭佩群说,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为了防止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司法部门根据上位法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属地管理、以事定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各县(市、区)的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同时,我们考虑到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在中心城区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集中,扬尘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为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条例》对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了赋权管理,规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这在我们赣州立法工作中属于首创。

  坚持“以事定责”。按照“以事定责”的方式,建立了“1+8+N”的部门职责体系。即:明确1个牵头部门的职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理清8个主要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工信、自然资源、公安、水利等8个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规定了N个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另外,《条例》重点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没有统一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例如,考虑到装饰装修施工涉及城管、住建两个部门监管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考虑到征地拆迁的责任单位存在不确定性,《条例》授权市、县级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考虑到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遗撒物料,造成扬尘污染难以监管的情况,《条例》采取“分段负责”的方式,规定市政道路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其他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